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税 > 正文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9-07-14 文号:沪财税[2009]4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 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 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为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 个人房产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 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 的征收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三、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上一篇: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