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税 > 正文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9-12-28 文号: 沪财税[2009]9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 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