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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一览

来源:上海出口退税网  发文日期:2015-04-29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如下次大幅调整:

1、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2、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四档。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

3、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4、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同时适当降低了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5、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变成5%、9%、11%、13%和17%五档。

6、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7、第七次调整是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8、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部分模具、玻璃器皿、部分水产品、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部分机电产品等。

9、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高的机电产品。

10、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提高到15%。

11、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CRT彩电、纺织品、服装、部分化工制品等。

12、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取消了部分钢材、有色金属、农药、银粉、酒精、化工、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等退税率。

13、2012年5月25日、6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39号文、24号公告,对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做了大幅度地调整,此次调整,是近年来对退税管理政策力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全面清理和规范了既往的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和申报要求等内容,把部分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同时放宽企业申报退税期限,由原定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从出口之日算起)。

14、2013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12号公告,对以往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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