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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05-05 文号:沪财税[2014]4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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