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正文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方法的公告

来源: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0-12-30 文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4号


为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方法公告如下:

一、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按其税务登记证上记载的地址确定;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按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凡按规定实行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按受托方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11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一篇: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一篇: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