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海关法规文库 > 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产品税目及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4-04-25 文号:税委会[2014]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税目84734010的名称“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修订为“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和循环出钞器”,并将该税目的进口关税税率暂定为5%。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

上一篇:关于修订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