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4-0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现将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

上一篇: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27批)的通知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