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6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2-12-26 文号:沪府发〔2012〕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