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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200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问题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9-03-06 文号:沪财法[2009]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就本市企业纳税人200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帮助企业渡过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所带来的暂时困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本市所有企业2009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则上可在2009年12月20日前一次缴纳,如企业愿意按原缴纳期限缴 纳的,也可按原办法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200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比照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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