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5-04-23 文号:财税〔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上一篇:关于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