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案评析 > 正文

当前外贸企业主要面对的五大涉税风险

来源: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发文日期:2021-06-03

 (一)“假出口”骗税风险

  骗取出口退税是外贸行业面临的最主要也是最严重的涉税风险,从2018年开始开展的“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到2020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打击“三假”,国家对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打击始终处于高压态势。近年来,外贸行业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每年全国各地查处的涉及骗税的案件多达数百件。虽然2020年因疫情原因各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受到较大影响,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判决,依然保持较高数量。同时,由于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呈现出“产业化”、“团伙化”、“信息化”的趋势特点,因此案件所涉的骗税数额屡创新高,相应地,外贸企业和相关人员也承担了较重的刑事责任。外贸行业的骗税风险已经成为行业不可承受之重。

  企业构成骗税不仅会面临行政罚款甚至刑事处罚,还会受到其他相应的惩处。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要被停止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而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这些规定表明,企业一旦卷入骗税风险,会给经营发展造成巨大不利影响。

  (二)进出口走私风险

  在外贸领域,我国除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外,还实行进口征税政策、对特定出口货物的征税政策和禁止进出口政策。为逃避缴纳进出口环节的税款或者逃避进出口的禁止性规定,便产生了虚假申报、绕关走私等走私行为。

  更为突出的是,为提高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蔽性,骗取出口退税在实践中常采用循环进出口方式,而为了降低犯罪的经济成本,在货物复进口环节,又出现了通过将货物走私入境实现货物循环报关出口的行为。由骗税引发的走私案件在近年来呈现出多发趋势,走私违法犯罪已经成为外贸行业所面临的普遍的涉税风险。

  (三)开受发票的虚开、补税风险

  由于骗取出口退税需要通过伪造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来制造货物出口的假象,而申请退税又以进项发票作为退税数额的依据,因此,虚开发票常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一个手段出现。换言之,骗取出口退税经常借助虚开发票行为,而虚开发票行为多服务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因此,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打击骗税行为的同时,还将查处虚开发票的问题,如果外贸企业涉嫌恶意虚开发票,将面临巨大的行政、刑事风险,与此同时,相关的整个链条的企业都将因虚开发票受到相应的查处。

  除恶意虚开发票引发的虚开风险外,外贸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发票申报退税,还将面临一系列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的供货方存在虚开需核实的疑点,外贸企业的相关出口业务将面临暂缓、暂扣退税的处理。如果最终认定外贸企业系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除非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否则将无法申报出口退税,已退税款也可被依法追回,这也成为了困扰外贸企业的一大涉税风险。此外,如果外贸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或失控发票,则同样面临无法退税或追缴退税款的处理。

  (四)单证备案不齐与虚假风险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单证备案制度,一方面便于退税管理部门审核出口业务真实性与准确性,一方面是为了在查处出口骗税时有据可查,因此,单证备案是否齐全、是否真实为税务机关所高度重视。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业务需要备案的单证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第二类是出口货物装货单,这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可以看做是货物在港口的交接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重要凭证;第三类是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具体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如果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单证备案,那么只能适用免税政策,不能申报退税;如果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会被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改正且可能被处以罚款。而如果外贸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面临的风险则更高,不仅对于相应的货物不能申报退税,而且不能适用免税政策,而是要依法征收增值税,同时面临罚款处罚。如果属于骗税情形的,还将受到刑罚处罚。

  (五)出口模式违规风险

  在外贸出口领域,“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是税法命令禁止的违规出口模式。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指出口企业接受委托以自营名义出口、申报退税,但实际上并未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仅收取代理服务费的经营模式。而“四自三不见”是指外贸企业在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的经营模式。

  “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蕴藏着巨大的骗税风险,为税法所明令禁止,也成为税务机关的打击重点。因此,外贸企业如果从事了“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业务,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将面临严重的税务风险,轻则被追回已退税款,未退税款不再办理,并予以停止一定期间的退税权处罚,重则被认定构成骗税,处以罚款,甚至被认定为合谋实施骗税犯罪,面临刑罚处罚。

上一篇:深圳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下一篇:【山东】潍坊办理第一起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