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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业务产生的相应费用能否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来源:厦门国税  发文日期:2016-04-01

【案例】厦门某出口公司主要从事鞋类产品出口销售业务。湖里区国税局对其开展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其取得的货代费用进项发票和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代理服务费进项发票合计税额10.6万元进行了抵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厦门某出口公司发生的这两项费用属于外销免税销售支付的费用,其出口免税相应发生的费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湖里区国税局责令该企业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款10.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9万元。

因此,答案是否定的。

【解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欠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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