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6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01-26 文号:沪财税[2014]13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