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施冬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1,706,295.29元,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施冬满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5月,被告人施冬满以徐某的名字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上饶市联兴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被告人施冬满通过林某获得虚开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合同后,在到运输公司开出虚假的运输发票,然后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销项合同、工资表、银行往来单据、运输发票等虚假费用做账,到上饶市国税局虚开出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往扬州某公司,扬州某公司等售票方企业利用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从2011年7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施冬满共为扬州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7份,金额为人民币10,037,030.96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706,295.2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冬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人民币1,706,295.29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系累犯,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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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男子领刑2年半
来源:光明网 发文日期: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