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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

来源:上海出口退税网  发文日期:2015-05-27

1、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财税2012第39号文,第一条之(一)】

该条规定指的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货物出口,两个重要条件:离境、有购买者。


2、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39号文,第一条之(二)】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分为7类,包括:

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中标机电产品;

5.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

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这个规定主要是解决视同出口货物由于政策特殊而不好统一执行的问题。如:原政策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其他特殊区域虽然与出口加工区的退税政策保持一致,但此项政策单独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明确,导致各地执行不尽统一。此次调整统一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退(免)税。


3、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39号文,附件4

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的货物,如果是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同类型和相关的货物等,可以视同自产产品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这项新政策有利于生产企业扩大出口。


举个例子说,有时候企业生意好,接到的订单超过企业生产能力,比如一家毛巾厂这个月接到订单2万条,但是企业的生产能力只有1万条。如果在以前,企业老板可能因为生产不了而推掉多出的订单,或者向其他企业购买1万条毛巾再用于出口,但是这买来的1万条毛巾不能退税,企业可能没什么利润。而现在,这买来的1万条毛巾,如果符合条件,企业就可以视同自产毛巾申请出口退税了。


4、列明生产企业收购货物

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39号文,第二条之(一)】

目前列明的企业共计74家,上海市三家:上海索广映像有限公司、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属于首批试点单位。


5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39号文,第一条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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