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04-28 文号:财税字[199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8号)中有关对三峡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于1995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 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