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核电事业发展,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现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8-07-15 文号:财税字[1998]122号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核电事业发展,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现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