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8-07-15 文号:财税字[1998]122号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核电事业发展,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现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一篇: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737号提案的答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紧城市维护建设税组织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