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1-07-01 文号:国税函[2011]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附件《相关股息税率低于或高于10%协定一览表》补充如下:

  与文莱协定股息税率为5%;与尼日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7.5%;与澳大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15%。

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下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