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3-10-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59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现就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10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