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发文日期:2013-08-13 文号:鲁地税发[2013]4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中小企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 52号)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为确保营业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一些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将营业税起征点优惠政策扩大到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将会为众多微小企业带来实惠,是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让改革发展的新成果更加广泛地惠及到全体人民的重大举措,必将推动和促进社会公平。各市地方税务局、中小企业局要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立足长远、着眼全局,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确保优惠贯彻落实到位。

  二、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

  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直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征管系统中各类减免税必须经审批或备案,在总局征管软件统一修改之前,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将“免税收入”暂时填到“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中。

  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月累计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可申请退税。各级地税部门要鼓励纳税人自行领用、开具发票,尽量减少代开发票时征税、事后退税情况的发生。

  对财税〔2013〕52号文件下发之前核定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在原核定的一个完整的定额执行期限内不做定额调整。

  三、优化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予以高度关注,各级地税部门要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微企业纳税服务工作。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服务热线等渠道,广泛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知晓。要加强辅导培训,重点搞好对办税服务厅和 “12366”服务热线座席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满意的解答。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会同各级地税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真正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2013年8月13日

上一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下一篇: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