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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零售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3-09-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现就我区机动车零售企业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必须使用税控盘和报税盘等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专用设备,经税务机关初始发行后安装使用。

  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四、机动车零售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机动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五、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实行国家统一定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税控盘零售价格为490元/个,报税盘零售价格为230元/个;技术维护费330元/户/套/年,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从第二套起技术维护费减半。

  六、机动车零售企业初次购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每年支付的技术维护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可凭购买专用设备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七、广西区内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为:广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D座1501号,电话:0771-5517721),全国技术服务电话:4006112366。机动车零售企业应向技术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和支付技术维护费,并进行技术咨询。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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