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4-04-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现将杏仁油、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1日

上一篇: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