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指南 > 正文

什么样的境内机构可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1-09-20

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代理经营范围。

  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和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无该项商品进口或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代理业务。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允许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投资性公司和合资外贸公司除外)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

法律依据:
   
《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

上一篇: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四期) 下一篇:什么是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