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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福建国税  发文日期:2015-03-30

问:销售自来水时,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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