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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县(市)总分机构,向哪级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消费税

来源:辽宁国税  发文日期:2015-02-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 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省(自治区、直 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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