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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生产企业消费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5-04-07

问:电池生产企业,消费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享受优惠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的规定,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据此,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检验机构具备的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和相关产品检测能力附表复印件,并作免税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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